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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限制开发商囤地细则 提出设限四大办法

http://www.hnfczl.cn   2007-12-6 10:59:12   来源:  现代快报

开发商想囤地?难了。11月30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一份《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通知”于昨天正式“曝光”,它将国务院的意见进行了细化,出台了针对限制开发商“囤地”的四大办法。对此,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士进行了权威解读。

“更为严厉的是取消了开发商分期付款拿土地使用证。”这名人士表示,如果某开发商拿了一块100亩的土地,土地出让约定是分三次付完土地出让金,以前开发商经常这样操作:第一次付款,付了30亩的出让金,这时开发商将30亩土地进行申请登记,拿到土地证后,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将拿到的贷款再来办理后30亩的土地证,如此一循环,开发商真正只支付了30亩的土地出让金,自有资金只要1/3多就可以操作了。

“现在肯定行不通了。”他说,出让合同必须约定所有价款结清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也就是“只能一次性办证”,这就“掐断”了开发商通过银行贷款套取资金买地的情况,也有效防止开发商以少量资金囤积大量土地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他说,这个通知还要求“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付个首付买地囤积行不通了

将开发商的开发建设时间控制在3年之内,是不是意味着开发商“在3年内必须要将项目建成并销售”?这名人士解释说,首先要看这个3年开发建设时间的开工起点,正常是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而规定的开发建设时间是从开工时间算起的,一个200亩的项目,正常建设周期快的也就一两年,两年之内实现上市销售也是合理的。

他说,一些开发商也希望通过销售房子尽快实现“变现”。

另外,国土部对开发商不按开发建设周期规定也制定了处罚条款。比如:开发建设周期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原则上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要无偿收回等。这些措施相辅相成,都是防止开发商“晒地皮”的硬性条款。

开发建设周期严控“3年大限”

这名人士说,地块劈小出让是个大趋势,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亩,换算平方米就是在13.3万平方米。

他说,根据相关测算,200亩以内的地块比较适合开发,一块地超过20万平方米,开发的周期自然也长,一些100多万平方米的地块,一般3年的周期也很难开发下来,因为这涉及到“开发商融资、前期的总平面设计等等”。而200亩以内的小宗地块,正常3年的开发周期足够了。

缩小出让地块的规模,直接缩短了开发周期,同时也是为了加大楼市的上市供给量。他表示,供给在短期内加大了,就是为尽快满足购房人的需求。

单宗出让地块不超过200亩

“这个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就将正式施行。”省国土厅土地利用处人士表示,这是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作出的一个细则规定。这名人士表示,“所有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净地出让”就是取消了“毛地”的出让,意味着政府部门在出让土地前,已经将地块拆迁“干净”了,今后将不存在开发商进行拆迁的情况。以往一些开发商在拍卖土地时,会拿到尚未拆迁的“毛地”,开发商即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是两年或者三年开发周期,但因为拆迁户解决不了,致使一些开发商达到了“变相囤地”的目的,明明3年做完的项目,拖了五六年还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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