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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管理办法有七大变化 征求意见

http://www.hnfczl.cn   2009-12-29   来源:  河南房产租赁网
经适房管理办法有七大变化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有意见和建议请在明年1月4日前提交 

  核/心/提/示

  今后,经济适用住房选房时,由摇号方式变为轮候制度,您觉得怎样?昨天,郑州市公布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供应对象、建筑面积、申请程序、选房顺序、产权性质、转让及回购、货币补贴等方面有所变化。即日起至明年1月4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以来说说。

  新办法七大变化

  [供应对象变化]

  “中低收入”变为“低收入”

  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群体变化为“低收入”群体,主要表现在收入和住房两方面:

  收入方面,原办法中是“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新办法中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的标准都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相挂钩,从而实现保障性住房体系内标准的无缝对接。

  住房情况,原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新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单套建筑面积变化]

  由不超过120平方米变为90平方米以内

  原办法规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申请程序变化]

  由直接申请变为三级审核两次公示

  原办法规定申请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请。为使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新办法规定,申请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使审核程序更加严格和规范。具体来讲:

  第一步:申请与初审。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先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房管部门;有异议的,相关部门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房管部门;异议成立的,要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步:复审。区房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核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要从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要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市房地产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购房证”);有异议的,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发“购房证”;异议成立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选房顺序方式变化]

  由摇号变为轮候制度

  原办法对如何确定选房顺序未作规定。实际工作操作一直实行的是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

  为使申请人可以预期自己能够购房的时限,新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购房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申请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具体轮候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同时规定:“按照轮候顺序参加选房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一个房源进行登记。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定住房后,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放弃选房的,可以按照原顺序号再轮候一次;再次放弃的,重新排序轮候。”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人解释,将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一个联网的数据库,各区房管部门复审生成的“购房证”顺序号,是在全市系统内的顺序号,不会出现比如一个市民在中原区报名的序号为10号,金水区也出现10号的重合现象。同时,为了防止有“购房证”的市民无限制地轮候选房,原则上给予两次机会按原顺序号选房,全部放弃的,重新排序号。

  [产权性质变化]

  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原办法对此未作规定。

  [交易方式变化]

  出售时,政府优先回购

  原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权属证书5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原办法不涉及政府回购事宜。

  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增加货币补贴制度]

  放弃购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房政府有补贴

  新办法首次提出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取得“购房证”的家庭自愿放弃购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购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通过货币补贴,增加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渠道。

  新的申请程序

  第一步

  申请与初审。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先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公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第二步

  复审。区房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第三步

  核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要从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审核。

  公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要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市房地产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明年1月4日前市民可提意见和建议

  经济适用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加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现在,将市政府法制局正在审查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民可登录以下3个网站查询全文内容:郑州市人民政府网(www.zhengzhou.gov.cn)、郑州市政府法制信息网(fzj.zhengzhou.gov.cn)、郑州房地产网(www.zzfdc.gov.cn)。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在2010年1月4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局:

  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四大亮点

  退出廉租房可优先购买经适房

  为了实行政策衔接,此次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每年公布经适房平均基准价格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规定并公布的费用。

  为让市民对经适房的价格有清楚的了解,新办法规定,每年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基准价格。

  截至申请日前5年内房计入原住房面积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住房面积进行了界定。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在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要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集资建房有剩余房可作为经适房或廉租房

  对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有利润。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需求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剩余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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