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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的分割

http://www.hnfczl.cn   2006-9-26 15:04:10   来源:  镇江房产网
翟女士的丈夫在2000年从单位分得两居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约为80平方米,在当年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了此房屋。其丈夫在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单位统一要求职工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购房者应当自购买住房后继续为单位服务满5年,之后单位给其发放房产证;服务不满5年的,每差一年,须向单位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而现在起与丈夫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其咨询律师,在此情况下离婚,如何分割该房产?
律师认为:只要2000年所交购房款是夫妻双方婚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翟女士就可以得到该房产的一半。
首先,翟女士需证明2000年其丈夫所交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只要其丈夫所交购房款的来源属于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翟女士就可以得到其一半的产权。理由如下:
1,该房屋的购房款在2000年已经付清,从房屋买卖的角度来说翟女士与其丈夫已经得到了该房产,剩下的仅仅是违约金多少的问题。
2,对于违约金的问题,这是由翟女士丈夫的行为决定的。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谁的违约行为就理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翟女士不能对非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在双方离婚之前,其丈夫对单位没有违约;在双方离婚之后,其前夫的违约行为也不能溯及到翟女士。
其次,如果翟女士能够证明其丈夫所交购房款除了共同财产之外还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如下“(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翟女士就可以得到超过一半的房产。这一点是好多离婚双方不予注意的,这是很值得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方注意的方面。
再次,如果翟女士很难证明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有个人财产时,翟女士可向法院起诉,因为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通过法院处理财产,是有利于女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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