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限定经适房利润不高于3% 销售应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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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10:29:11
来源: 镇江房产网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出台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限定,我省今年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开发成本的3%。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前几年,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额及比重始终在下滑,到2004年投资额仅占全部住宅投资的5%,2005年1 11月这一比重进一步下降至4.4%。相反,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却在不断上涨,一些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已经接近商品住宅的水平。
针对这一情况,我省在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减半计收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外,特别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按照不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费用之和的3%计算。此举既减轻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又为城市中经济困难家庭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开了“绿灯”。此外,该《实施细则》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出租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标示价格和租金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前几年,我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额及比重始终在下滑,到2004年投资额仅占全部住宅投资的5%,2005年1 11月这一比重进一步下降至4.4%。相反,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却在不断上涨,一些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已经接近商品住宅的水平。
针对这一情况,我省在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减半计收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外,特别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按照不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费用之和的3%计算。此举既减轻了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又为城市中经济困难家庭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开了“绿灯”。此外,该《实施细则》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出租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标示价格和租金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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