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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产权证开发商是否不再承担责任

http://www.hnfczl.cn   2006-5-13 14:59:53   来源:  镇江房产网
购房者援助中心:

  我先生于1999年4月与大西洋新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2000年3月办理了入住手续,按开发商的要求办理了房屋实测面积的结算手续,并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

  但我在2001年无意中发现,本应完全相同的A、C户型,房地局实测面积应该完全相同,实际上是有差异的。我们购得的A户型比C户型在厨房的墙角多出一根立柱,约为32cm——2cm,而两种户型实测面积却完全相同。经与购房时所签的合同附件中的户型平面图对照,在户型平面图中并没有此立柱,为开发商在建造过程中擅自增加的,并在交屋和结算时一直未予说明。由于此立柱不仅使房屋使用面积减小,而且严重影响了厨房的使用,本人就此问题多次与之交涉,要求给予解释,并限期拆除与原设计不符的部分,但开发商一直推脱说房屋管线并不是全部在图中标明,并推延至今未予解决。我想向您求助如下问题:

  1)就以上问题,我们将如何向开发商追究责任?要求拆除与原设计不符的部分并要求赔偿?

  2)由于已经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而开发商并没有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成,我们是否应该待处理完上述事件后再继续催促房产证事宜?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拿到了房产证,从法律上讲,我们与开发商是否还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开发商是否会因房产权的转移而不承担责任?

  -忠实读者/陈红

  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常常产生于缺乏沟通,本报购房者援助中心正是为达成这一沟通而设立的。记者接到陈红读者的来信,即与大西洋新城的开发商取得联系。大西洋新城客户服务部答复如下:

  1、该客户厨房内并非是一个立柱,而是一个供水管;

  2、该客户的产权已经完成了立契手续,但该客户一直没来在产权卖契上盖人名章,因此无法取得产权证。

  以上问题,我们已多次向客户做过解释。十分感谢贵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同时也感谢客户对我们工作提出意见。

  大西洋新城客户服务部

  2002年6月3日

  据本报购房者援助中心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如果产权已发生过户行为,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买卖双方就不存在交易行为,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已转移到购房者名下,那么该房屋的风险应由买方来承担。

  但是如果房屋发生质量问题,应该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中保修期限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如果过了保修期限需要维修的,则可从业主交付的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开发商也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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