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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的注意事项(三)

http://www.hnfczl.cn   2006-10-7 14:15:29   来源:  镇江房产网
  5、关于合同签定栏目中“本人”与“法人代表”如何填写的问题:
   新版系统曾于9月15日下午起对合同签定中的部分栏目进行了调整,在“法人代表/姓名”一栏中增加了“所有权人”的选项并作为缺省默认值,同时在本栏后面所调入的姓名也只是一人(产权登记过程中所有权人是唯一的,其他购房人属于共有权人,在依据份额享有权利方面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当时所打印的合同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后仍保留“买受人”栏目,该栏目自动显示全部购房人姓名)。考虑到原先所签合同样式的连续性,现从9月19日开始将“法人代表/姓名”栏目中的“所有权人”选项隐藏,恢复该栏显示全部购房人姓名的功能,同时9月15日至19日所签定的含“所有权人”的合同仍然有效(也可以申请更改)。另外,当购房人是以单位名义(如某某公司等企业)购买商品房的,需在新增“买受人”时在栏目中填写单位全称,并在证件类型中选择“营业执照”并正确填写,签定网上合同时需在“本人”与“法人代表”选项中选择“法人代表”并在对应栏目中正确填写单位法人代表的姓名。如果购房人是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则在新增“买受人”时在栏目中填写个人姓名(同一房屋有多个共同购房人时应依次新增“买受人”,共同购房人的类型应选择“共有权人”),签定网上合同时需在“本人”与“法人代表”选项中选择“本人”(这也是系统默认值),对应栏目填写购房人姓名。凡以单位名义购房而所签合同中该栏选择为“本人”的,或凡以个人名义购房而所签合同中该栏选择为“法人代表”的,均属选择错误,请与市房地产交易所市场科联系更正。
  
   6、关于开发企业注册信息的修改补充问题
   新版系统在建立合同模板及正式签定合同时,开发企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等相关信息从企业注册信息库中自动调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自行修改。当开发企业的注册地址等信息确实发生变更时,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与市房地产交易所市场科联系更正。如果早期在镇江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中注册的企业信息不够完整,也应持相关证件与市场科联系补充完善,以免签定合同或新建模板时无法调入部分关键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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